泰国:计划推出燃气补助等多项措施降低民众生活成本
三年后,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提出要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无疑借鉴了厦门的经验。
(三)公务员宪法教育发展的趋势1.充分认识宪法意识和宪法知识在公务员能力建设中的作用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依法行政逐步深入人心,依法行政和依宪法办事将成为各级各类公务员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该案的原告是法律系的一名毕业生,其于1971年10月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次年3月其要求到什勒斯维希-霍尔斯坦邦高等法院实习,并准备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该院院长以其在大学曾参与某个敌视宪法的组织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第四,进行宪法教育,有利于公务员明确行政权的来源,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身份与地位,依照宪法原则和精神行使权力,保持清廉形象。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本身受宪法的约束。从地点看,多数国家宪法规定就职宣誓要在议会举行,以显示对人民的尊重,如德国、意大利等。如美国宪法规定,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本宪法。据统计,从华盛顿到克林顿40位总统所发表的56次就职演说中宪法一词出现的频率是最高的,31位总统在其就职演说中明确提到宪法,占77。
由于各国的政体形式不尽相同,宣誓的内容也是千差万别的,但其中都有一个基本内容,即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从1991年到1995年。(3)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程序作出的,而不是通过司法程序作出的处分{1}(P.2-3)。
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现象。再如尿检材料的可靠性、权威性如何证明,哪个部门具有尿检鉴定资格,当吸毒嫌疑人拒绝尿检如何处理等,法律均未明确规定,因此执法部门在工作中经常遭到质疑{1}(P. 397)。适用劳动教养的主要条件之一是行为人是属于屡教不改或者其行为是不够刑事处罚。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
这种判断缺乏科学性、合理性。而对卖淫嫖娼却没有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三是对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是否可以收容教养,存在较大争议,需要明确。不予刑事处罚,既包括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也包括不负刑事责任的。该规定明确排除了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自然也不应当进行收容教养。从而明确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活动的法律监督地位,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对其他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矫治措施实施法律监督开创了先例、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强化对这一措施的改革力度,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已是当务之急。比较上述两种方案,第一种虽然立足长远,能比较彻底解决行政矫治措施面临的种种问题,但是,一部新法律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充分的论证、规划、酝酿,需要经过向立法机关提出议案、由立法机关进行审议、表决和通过等程序,尤其是对国家法律结构进行比较大的调整变动的立法活动,立法机关还有可能面向社会征询意见,在审议表决时通常要经过二读才能通过,而《违法行为矫治法》密切关系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密切关系我国社会治安三级制裁体系的调整和重构,因此,它的出台有可能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和过程。【作者简介】孙春雨,单位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六)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出现不少问题和偏差,制度本身价值不仅未得到有效发挥,而且有违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目的第一,劳动教养的期限与行为人的违法程度不相适应,处罚强度缺乏适当性。
加之错误被强制戒毒很难得到国家赔偿,所以,行为人的救济权很难得以实现。[8]储槐植教授认为,我国法制以社会危害程度为轴心把反社会行为分为犯罪、需要劳动教养的罪错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刑法只管辖犯罪。
禁毒法、强制戒毒办法虽然规定对强制戒毒的决定和延长期限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由于决定机关和复议机关为一个机关,复议申请很容易被拒绝。我国目前的刑事制裁体系与行政处罚体系已经形成相互连接的关系,两者之间即使存在一定的空隙和漏洞,也可以通过不太复杂的改革加以弥补。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进行条文表述时,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够劳动教养的。四是系统总结劳动教养工作的历史经验,把劳动教养工作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的需要。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受实际条件所限较少做催瘾医学试验,而主要通过尿检判断是否成瘾。检察机关对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矫治措施实施法律监督不仅是行政权力应当接受监督制约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且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的要求,[9]并且在苏联、俄罗斯以及我国建国初期均有先例可循。法院对这类人所以认为难办,是因为其行为虽危害治安、公众憎恶但又构不成刑法上的犯罪,客观恶行不重而主观恶习较深。但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至4年,较之某些轻刑还要严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劳动教养1天可以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期1天,或者管制的刑期2天的有关解释,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度甚至要大大高于相同期限的管制这种处罚犯罪的主刑,而大致与相同期限的拘役、有期徒刑等主刑相当。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因不服收容教养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矫治措施的决定和实施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劳教机关,可以说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从法律属性上讲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调整,因此,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矫治措施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如某市一农民,在公共汽车上盗窃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角5分,被当场抓获。这些问题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难以解决。
检察监督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矫治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特定的目的,依据行政程序作出的,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通过较长时间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挽救、矫治的措施(以下简称行政矫治措施)。在2005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备受关注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再次提出。
也有学者提出视劳动教养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正当化措施。二是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2年。(二)立法改革的历程及其难产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曾向世界宣布,中国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对此,学者们曾预言:这意味着创立了五十多年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将向违法行为矫治制度过渡。
二是中改,即废除劳动教养,将其实体问题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加重该法的处罚,以与刑法相衔接,改治安处罚权为司法权。第四,强制隔离戒毒执行难、执行乱,存在适用法律法规处罚不当、乱收费、乱罚款,随意扣押吸毒、戒毒人员财物等侵权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
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收容教养实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4年之久,但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必要拓宽视野,建立相应的检察监督机制,由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权、职务犯罪预防权、调查权、检察建议权等多种监督手段进行监督,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中逐步实现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矫治措施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参见孟喆:对劳动教养立法方案的反思,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7期。
该劳教人员认为自己罪过较轻,免受刑罚,但是坐牢的时间比主犯还长,感到很不公平{3}。三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劳动教养工作机制的需要。为了确保劳动教养的正确提请,采取公安机关提请法院裁决前,应当将提请材料报人民检察院审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并且在提请人民法院裁决时,将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一并送上。【注释】[1]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律制度和两大制裁体系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不实行劳动教养也不致对社会治安的维护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
对被矫治人实行教育为主、劳动为辅和有别于监狱管理的既严格又多样化的教养管理方式{4}。建立由公安机关办理和提请、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裁决,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程序,以限制行政权的扩张。
1987年,劳动教养立法被列入我国的七五立法规划,1991年和1995年又分别被列入我国的八五立法规划和九五立法规划。2007年3月,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决定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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